“致胜法保”系列文章十六:短期出口信用险赔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
刘光富 姜琳 | 2026-08-13
一、问题提出
短期出口信用险是一种以应收账款债权为保险标的、分散信用风险的财产保险业务,是国家为了推动进出口贸易、保障进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等而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其目的是把债务人的履约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前述特点和职能,短期出口信用险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如发生特定情况,保险人享有赔款返还请求权,被保险人负有向保险人返还赔款及其利息的合同义务。而准确把握该等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对促进保险人积极行使权利并维护其合法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拟在明确赔款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依据和行使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赔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依据及其起算规则和条件,以期对实务中该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问题分析
(一)赔款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依据和行使条件
1. 赔款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下称“《出口信用险司法解释》”)规定:“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知,因短期出口信用险相较一般财产险具有特殊性,司法解释允许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并明确了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这为保险人行使赔款返还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条款通常会约定:“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1]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优先适用的情况下,前述条款为保险人行使赔款返还请求权提供了合同依据。
2. 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综合赔款返还请求权成立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可知,保险人行使赔款返还请求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已进行赔付。赔款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和行使,显然是建立在保险人已进行赔付的基础上,如果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赔款,就根本不存在所谓返还赔款。
(2)保险人赔付后发生了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由于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保险人并非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对贸易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与境外限额买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的了解,主要依赖于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而且保险人的海外调查、追偿等过程,通常都十分艰难和漫长。因此,为了尽量控制保险人的风险、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短期出口信用险设立了特定情形下的赔款返还制度,而该等特定情形的发生实际上均会导致被保险人不当获利,从而违反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所以,赔款返还是落实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之一,该权利的行使也必然受到特定情形的约束。
(3)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发出退款要求。实务中,保险人如通过海外调查等方式,发现被保险人与限额买方存在贸易纠纷、或者致损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等触发赔款返还情形的,需通过发送退款通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款,此为赔款返还请求权行使方式的要求。
(二)赔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依据
《出口信用险司法解释》虽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保险法》仅对保险合同项下索赔权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而并未规定保险人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所以,就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典》第188条有关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此外,《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修正)第4条进一步明确了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即“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该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保险人赔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依据。
(三)赔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则和条件
1. 赔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纵观各国立法例,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客观主义起算规则,即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例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主张时起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行为时起算”。另一种是主观主义起算规则,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普通消灭时效自满足下列两种情形时起算:(1)请求权产生的当年结束之时起;(2)债权人知道或在不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知道产生请求权的事由及债务人时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获悉或者应该获悉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2]
通过《民法典》有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可知,我国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采取的是主观主义起算规则,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在立法技术上,虽然客观主义起算规则可以实现诉讼时效制度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安定性的价值目标,但在权利人不知道其受到损害、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时,即开始计算时效,对权利人显然不公平,而主观主义起算规则考虑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性,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二是在很多情况下,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一定能够马上知情,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差异较大的实际国情出发,采取主观主义起算规则相对更加公平。[3]
2. 赔款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可知,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保险人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才应开始计算:
(1)赔款返还请求权客观上受到侵害。最高院对《民法典》第188条的理解与适用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4]具体到短期出口信用险,当发生被保险人应返还赔款的约定情形、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款而被保险人在限期内未返还或拒绝返还时,保险人的赔款返还请求权客观上便受到侵害。
(2)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赔款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如前所述,我国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采取的是主观主义起算规则。立法机关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一定能够马上知情”,如果“权利人不知道其受到损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5]最高院对《民法典》第188条的理解与适用也认为,“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作为条件之一。”[6]在短期出口信用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是通过海外调查程序发现存在需返还赔款的线索,之后在调查中逐步确定返还赔款的具体情形,进而向被保险人发出返还赔款的通知。但该过程仅是保险人确立及行使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过程,保险人知道存在被保险人应返还赔款的情形,并不等同于保险人的赔款返还请求权客观上受到侵害,更不能以此认定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赔款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而只有当被保险人未按要求返还赔款或明确拒绝返还赔款时(此时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保险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赔款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这也符合主客观的逻辑顺序。
(3)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立法机关认为,“在权利人……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7]最高院对《民法典》第188条的理解与适用也认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还不够,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谁,也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需要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8]在短期出口信用险中,虽然保险人自始知悉其支付赔款的对象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方),但从逻辑上说,只有保险人的赔款返还请求权客观受到侵害时,才能确定具体侵害人,进而保险人也才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因为,如果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应返还赔款的情形,保险人应向限额买方追偿赔款而不对任何人享有赔款返还请求权,当然也不存在赔款返还请求权受损和具体侵害人的问题;如果确定存在应返还赔款的情形,保险人此时虽享有了赔款返还请求权,但仍不能预见被保险人会拒绝返还赔款,此时保险人也不可能知道其赔款退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及具体侵害人。由此可见,只有在被保险人拒绝返还赔款、即保险人的赔款返还请求权客观受损时,保险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也才能确定向谁主张权利。
三、问题结论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短期出口信用险中,保险人赔款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且保险合同通常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返还赔款的特定情形,只有在同时满足保险人已在保险合同项下进行赔付、保险人赔付后发生了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时,保险人才能够并应通过向被保险人发出退款通知的方式行使赔款返还请求权。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险人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实务中,应按照《民法典》及《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关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确定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就具体起算规则,从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初衷、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可行性、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等角度,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采用主观主义起算规则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且相对更加公平。就具体起算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保险人赔款返还请求权客观上受到侵害、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赔款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并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这三个条件时,也即当保险人依据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款,而被保险人在限期内未返还或拒绝返还时,保险人赔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注释:
[1] 参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4.0版)条款》第十九条。
[2]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75-376页。
[3]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76页。
[4]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948页。
[5]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76页。
[6]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948页。
[7]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76页。
[8]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948-9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