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海外反垄断民事诉讼
詹昊 刘子博 骆羽桓 | 2026-11-03
2026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通过随附的《企业境外反垄断诉讼应对流程》(附录四)将企业在境外遭遇反垄断诉讼时的应对步骤进行了精细化拆解。在跨境反垄断实践中,中国企业长期存在“重调查应对,轻民事追诉”的误区,认为拿到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即完成危机处置。然而在美、欧等司法辖区,行政或刑事程序的落地往往只是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Follow-on Litigation)巨额索赔爆发的序幕。
本文以附录四为骨架,结合真实案例,拆解中国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后继诉讼的全流程步骤。
一、为什么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会对中国企业造成重大风险?
由于反垄断诉讼耗时长且耗资巨大,单个受害者常因诉讼成本远高于个人受损金额而放弃维权。但在美、欧等法域的集体诉讼、代表诉讼制度下,成千上万受害者的微小损失集中打包,放大了标的额并分摊了成本,消费者就有了参与诉讼的动力。在此类案件中,为鼓励诉讼参与,原告律师往往采用风险代理机制,部分法域甚至允许第三方诉讼融资。在资本加持与结果导向的激励下,原告律师具备极强的动机与能力发起漫长且昂贵的巨额诉讼,与被告企业展开长期消耗战。
相较于直接提起诉讼时原告承担的极高举证责任与成本,在后继诉讼中,原告律师拥有“搭便车”式的举证优势。原告无需从零开始调查,而是直接借助执法机关的起诉状、处罚决定乃至被告在申请宽免时提交的自认材料作为证据,原告证明“存在垄断行为”的举证门槛被极大地降低。
集体诉讼将众多消费者的微小损失乘以庞大的受害基数,本身就已形成天价索赔。部分司法辖区(如美国加州、纽约州)更赋予了“间接购买者”(Indirect Purchaser)起诉资格,使原告范围沿着供应链急剧扩大。特别是在“间接购买者起诉资格”与“法定三倍损害赔偿”规则重合叠加的辖区,索赔金额将爆炸性增长,巨额追诉极易击穿出海企业的现金流。
二、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海外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
参照附录四《企业境外反垄断诉讼应对流程》,企业在面对诉讼时须摒弃“被动等待”思维,从四个核心维度主动建立应诉机制:
1、被诉时的内部程序紧急处置
企业在收到法院传票或预判有后继诉讼发生时,首要动作是完成内部程序的紧急处置。
企业应立即启动证据保全。按照附录四第一条第5项启动保全措施,锁定涉案人员的邮箱、即时通讯工具及服务器数据,暂停自动清空;美国法院对证据毁损(Spoliation)的制裁极为严厉,数据缺失可能招致“不利推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直接判决败诉。
其次,企业应在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向董事及高管责任险(D&O Insurance)承保人发出通知。此类保单多采“索赔提出及通知制”(Claims-made and Reported),企业应核查保单约定的通知时限并及时书面通知,避免因迟延通知被拒赔,保障应诉资金来源。
2、实体审理前的程序抗辩
在进入实质证据攻防前,企业应优先考虑利用程序性抗辩终止诉讼。在后继诉讼场景下,法院出于对执法机关既定结论的尊重,一般不会在管辖权认定上作出与执法机关相反的判断。因此,最有力的程序抗辩并非直接挑战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而是阻断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涉案行为系遵循中国法律法规或政府产业政策(如产能调控或出口管理),企业可依托国家涉外法治保障,依法主张“国家主权强制”(Foreign Sovereign Compulsion)与“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原则。在历时十余年的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曾认定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的声明不具决定性拘束力,但在重审阶段,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仍依据国际礼让原则独立认定涉案企业的主权强制抗辩成立。即使域外法院仍主张行使管辖,企业也可依据我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或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不当域外管辖识别建议,将中国法下的合规义务转化为境外法庭上可主张的管辖权抗辩依据。
3、证据开示(Discovery)与跨境数据传输
证据开示是美国民事诉讼中耗时最长、费用最高、合规风险最密集的环节。
在提交开示文件时,企业应首先划定特权保密范围。应最大化利用“律师-客户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及“工作成果特权”(Work-Product Privilege),编制特权证据目录(Privilege Log),并注意不同辖区对特权认定的差异,防止因不当披露构成特权放弃。
另一方面,企业应注意海外证据开示与国内数据安全监管的矛盾。依据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境内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企业应避免直接传输原始数据出境,配合外部律师申请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同时在境内依法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办理申报,避免在境外证据开示与境内数据监管中同时陷入不利困境。
4、资产防线构建与战略和解评估
对涉案企业而言,诉讼的成败不仅取决于法庭上的胜负,更取决于企业商业利益与现金流的精细化博弈。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企业要防范诉前财产保全与限制令。提前梳理海外资产权属,在避免“欺诈性转让”的前提下完成合规风险隔离,规避因账户被冻结而被迫进行大额和解。另一方面,企业要掌控刑事认罪对民事索赔的传导效应。若刑事阶段考虑和解,企业可争取以“不争辩抗辩”(Nolo Contendere)方式结案——依《克莱顿法》第5(a)条,“未取证前作出的同意判决”不构成后续民事诉讼中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但该抗辩须经法院接受,美国司法部对此持保留态度;若已被认定有罪,则应精细化拆解原告对“损害数额”(Damages)与“因果关系”(Causation)的举证,选择最佳窗口期达成民事和解,减小风险敞口。
境外反垄断风控绝非单向的“行政应答”,而是一场跨越行政、刑事与民事三大领域的综合博弈。准确理解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的定位及应对逻辑,将附录四的关键应对节点融入日常风控,中资企业方能在海外司法战场中有效化解风险,实现稳健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