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游戏企业出海如何规避跨境涉赌刑事风险?

游戏企业出海如何规避跨境涉赌刑事风险?

田苗 梁意诺 | 2026-10-16

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优质游戏已然成为我国数字文化向海外输出的重要载体。在产业高速扩张、海外布局提速的背景下,企业极易遭遇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商业模式、员工职务犯罪等多重刑事风险;尤其是游戏开箱概率玩法、玩家私下道具变现、第三方银商通道极易催生涉赌刑事风险。本文探讨涉赌刑事合规机制,以期帮助企业规范海外版本运营规则,规避跨境涉赌隐患,护航游戏产业稳健出海经营。


一、赌博游戏的认定标准


(一)境内标准


目前我国行政及刑事法律规范中尚未就“赌博游戏”的认定出台专门性、统一性的明确标准。根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等规定精神,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三类游戏的区别:



三类游戏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以随机方式获取收益”的机制,以及该收益是否具有变现价值或功能。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应用程序如具有将法定货币与程序内筹码相互转换、押注后博取更大收益、从玩家盈利中抽成等赌博性质功能的,即可被认定为赌博游戏。简言之,玩家投入资金,游戏的胜负结果直接与法定货币或可变现的财物挂钩,其目的是牟取经济利益的游戏即构成赌博游戏。


(二)以美国标准为例


美国联邦层面未设立统一的博彩监管体系,各州对在线博彩的规制立场各异。在此背景下,中国游戏出海企业在美国市场的运营策略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 第一种:双币模式(Slots真金)产品设置两个平行账户体系:金币账户(全美可用,完全免费)与真金账户(仅在许可州开放,用户需投入真实现金)。此模式收入主要来自真金账户,但需要在每个目标州分别获得律师意见书、配备合规体系。


  • 第二类:金币模式(Social Casino)产品采用“完全社交”的设计思路,所有虚拟货币(金币、钻石等)都不能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用户的所有投注都基于虚拟货币。该类游戏产品主要通过广告、内购虚拟皮肤、道具、VIP等盈利。这类产品在美国大部分州都合法,监管风险较低。


  • 第三类:技巧真金(Skill-Based Real Money)该模式基于一个法律假设:“某些休闲游戏(如泡泡龙、纸牌接龙)属于‘技能游戏’而非‘赌博’,因此不受博彩法规限制,可在全美范围内提供真金交易”。理论上,这一模式可在不获得州级许可证的前提下,向全美用户提供真金服务。但问题是:美国各州对“技能”与“运气”的界定标准不统一,比较依赖对各州监管政策的理解和律师意见书。


在多数法域,界定一项活动是否构成“博彩”(Gambling),通常采用经典三要件判定标准:一是投入要件,即参与者支付了一定经济价值成本;二是射幸要件,即结果主要由随机性决定而非人为因素决定;三是获益要件,即获胜者追求并取得有价值的实际收益。只要打破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理论上即可避开“博彩”的法律定性。技巧真金游戏试图打破“射幸要件”——主张胜负主要由技巧而非运气决定;社交博彩游戏则试图打破“投入要件”和“获益要件”——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且不可兑现。然而,一旦技巧游戏的结果被平台操控、社交博彩游戏打通了变现通道,则三要素重新齐备,可能被重新定性为赌博活动。


二、游戏企业涉网络赌博刑事高风险情形


根据中国国内多地法院生效判例、最高检典型案例显示:游戏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研发、运营、技术服务、推广结算全链条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直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及涉案赌资。


(一)自主开发博彩游戏涉刑


该类情形属于直接实施赌博犯罪,是司法重点打击对象,核心判定标准为形成“对价投入—偶然结果—可变现回报”的完整闭环。境内企业自主研发、搭建、运营棋牌、彩票、捕鱼、百家乐、德州扑克等博彩类游戏平台,开通用户充值投注、虚拟币线下兑换、现金提现功能,通过房间对局、俱乐部赛事、随机赔率玩法组织赌博活动,可直接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如:常州市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2019)沪0104刑初611号上海市丁某、安某等12人开设赌场案)。即便相关企业将境内赌博游戏服务器、运营主体迁移至境外以规避境内监管,只要持续通过网络推广、社群引流等方式招揽我国境内用户参赌,亦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如:福建省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即使网站架设在境外且仅面向外籍人员招揽赌客开展网络赌博,甚至有一定的技术设置防范国内人员登陆参赌,但若行为人在我国境内负责境外赌博网站的运营管理工作,该类行为同样落入我国刑法管辖范围(如:威海市张某、裴某等21人开设赌场案)。


(二)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服务涉刑


该类是境内游戏科技公司、技术团队最高发的涉刑场景,也是近年来司法从严打击的黑灰产技术供应链。即便企业不直接运营赌博业务,只要主观明知对方为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即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该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 其一,定制化研发赌博软件系统。为赌博集团开发面向中国境内用户的彩票、棋牌、老虎机等赌博软件,编写服务器代码,搭建网站和应用程序(如:汨罗市吴某、唐某、刘某等21人开设赌场案、(2023)渝05刑终1198号重庆市黄某舒等12人开设赌场案);


  • 其二,长期提供运维与技术支持。对已上线的赌博平台持续提供服务器托管、数据维护、系统更新、BUG修复、安全防护等技术支持(如:汨罗市吴某、唐某、刘某等21人开设赌场案等)。


  • 其三,开发赌博专用辅助工具。开发计分机器人、自动结算系统、代理管理系统等专门服务于赌博运营的辅助工具(如:(2019)沪0104刑初611号上海市丁某、安某等12人开设赌场案)。


(三)为跨境赌博平台提供运营配套服务涉刑


除核心研发运营外,游戏企业上下游配套服务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涉刑:


  • 其一,担任赌博平台代理。通过社交媒体、海外平台推广引流,发展下线用户,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即使不直接管理赌博资金,仅“动动手指”发布推广链接,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的,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如:西安市侯某等8件97人犯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跨境赌博案);


  • 其二,提供广告投放与营销推广服务。为跨境赌博游戏提供广告投放、用户拉新、社群运营、品牌推广等营销服务,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福建省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等);


  • 其三,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助赌博平台完成赌资充值、结算、洗钱等支付配套服务,包括开发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代收赌资等。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开设赌场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一重罪处罚(如:福建省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因此,游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发行,是否会被认定为“赌博平台”“赌博网站”将决定全链条的服务是否具有违法性。


三、合规建议


结合国内司法裁判尺度与海外主流市场合规规则,围绕赌博犯罪“对价投入—偶然结果—可变现回报”核心认定闭环,建议游戏企业从玩法设计、变现路径、地域管控、模式选型、内部风控五个维度搭建全流程、长效化合规体系,最大限度规避开设赌场罪等刑事风险,筑牢业务合规底线。


  • 一是优先选用低风险基础玩法,采用纯社交休闲游戏模式。游戏全程不可反向兑换虚拟货币,用户仅可通过免费领取、平台活动、合规内购获取虚拟金币、道具,所有虚拟货币、积分、道具严禁反向兑换现金、有价财物、实物礼品。游戏结果不与收益挂钩,无投注、博弈、赔率玩法,仅提供休闲竞技、社交互动功能。平台不从对局中抽成,盈利模式仅限广告变现、虚拟皮肤/道具售卖、VIP会员服务,从根源斩断赌博闭环。


  • 二是出海开展真金棋牌类业务时严格执行境外属地隔离合规。如果出海布局是真金棋牌类付费游戏业务,则应高度重视合规风控工作。应在确保目标国家合法运营资质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境内全流程隔离,同时将企业注册地、服务器及核心运营团队统一设于境外,以“属地合法+境内零流量+无中国法益侵害”的三重标准,从根本上阻断中国刑法跨境管辖的适用空间。具体而言,首先,确保属地经营完全合法化。游戏产品在目标出海国家/地区属于合规业务,在立案及运营阶段无需当地特殊牌照、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产品运营模式不损害当地国家及公民合法利益;其次,零境内用户与境内流量。产品全程无中国大陆用户注册、登录、充值、参与对局,无任何境内用户群体,不存在吸纳境内赌资、影响境内社会秩序的情形,未对我国法益造成任何侵害;最后,严格地域与运营隔离。通过精准IP封禁、区域权限限制、设备标识隔离等技术手段,彻底阻断境内访问通道,全程不使用简体中文、境内支付渠道、境内服务器、境内客服团队,不在境内任何平台开展引流、推广、获客活动,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不针对境内公民提供相关业务。该类纯境外合规、无境内法益侵害的真金棋牌游戏在国内有被刑事侦查的风险,但是国内执法机关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及是否在我国刑法语境下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实践中仍存在巨大争议,有案件在律师努力下争取到公安机关撤案的利好结果,然而因每个案件具体情节不同仍不能忽视其涉刑风险。


  • 三是布局竞技类产品时采用技能导向设计,规避射幸属性认定。打造国际象棋、围棋、扑克接龙、逻辑类棋牌竞技游戏,游戏胜负核心依赖玩家策略、记忆力、反应速度等个人技能,随机性、运气性因素不主导对局结果,严格参照海外“主导因素测试”标准控制随机性占比,同时杜绝后台操控、机器人干预及平台抽成,确保赛事奖金仅来源于合规竞技奖励,从而在法律上将游戏定性为技巧性竞技而非机会游戏。但是在我国境内赌博游戏的认定标准或赌博行为的构成更为宽泛,游戏公司在运营维护过程中仍需加强监管游戏内或者游戏社区中是否存在利用游戏对局结果外设隐性赌博的行为,避免在其他案件中被牵连调查,一旦因明知游戏内存在赌博行为仍继续运营维护,也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 四是常态化排查业务风险,严防隐性变现与境内关联漏洞。合规运营须主动封堵场外变现渠道,确保运营推广与资金结算链条不留境内,并对游戏规则、用户数据、风控记录等关键材料完整留痕,从源头防范刑事风险,做到“灰产通道清零、境内操盘清零、合规盲区清零”。


  • 五是固化合规底层逻辑,建立长效风控机制。企业始终坚守四项底线:切断虚拟资产与现实财物的双向兑换闭环、摒弃各类抽头渔利的盈利模式、弱化随机性在游戏结果中的主导地位;在全流程中尽量有效隔离境内连接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访问、语言标识、支付渠道、客服支持和市场推广),根据业务类型匹配对应合规模式,休闲产品严守无兑现底线,出海产品严守境内隔离底线,竞技产品严守技能主导底线,持续对照司法判例与海外监管规则迭代玩法与运营方案,稳步提升业务合规安全边际。


综上所述,若游戏业务在机制设计上切断现金兑换闭环、经营模式上杜绝抽头渔利、玩法逻辑上消除射幸属性,并在全流程有效隔离境内连接因素,则其触发刑事风险的概率将显著降低,具备较高的合规安全边际。


如读者对此主题感兴趣,可联系作者获取《游戏企业涉赌刑事风控合规对照表》进行自查,也可获取相关案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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