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FCC新规下对机器人企业的合规启示

FCC新规下对机器人企业的合规启示

施俊侃 瞿晓骏 | 2026-08-11

引 言


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advanced robotic devices)及电力逆变器(power inverters)列入受限清单(Covered List)。此次行动本质上是FCC基于国家安全考量的又一次监管升级,影响主要集中于尚未获得授权的新设备型号。对于既有型号,本次行动并不禁止消费者继续使用,亦不阻止零售商继续进口、销售或宣传相关型号。


与此同时,为避免既有设备因无法获得后续更新而影响运行,FCC给予有限豁免,允许已获授权的设备至少在2029年1月1日前进行必要的软件和固件更新,旨在降低对美国消费者使用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监管采取“生产地” (place of production)导向。基于此,企业需综合考量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地点,并结合美国国内成分含量测试结果,综合评估产品是否属于“外国制造”。


一、FCC监管变化


受限清单制度源于《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FCC于2021年3月首次公布该清单,彼时主要以特定实体作为管制对象,涉及华为、中兴通讯、海能达、海康威视、大华股份五家中国企业。此外,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7编第2.903(a)条:凡被列入受限清单的设备,均不得获得FCC设备授权。由此,我们理解FCC初期的执法逻辑是基于国家安全,针对特定企业进行管制,原因在于此类企业所提供的通信设备和服务企业被认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公民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unacceptable risk)。


2026年7月23日,FCC发布《第三次报告与命令及第三次进一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Third Report and Order and Thir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CC 26-50),其中在回溯此前一系列执法措施时提及:在调整外国生产的无人机系统(UAS)及其关键组件和路由器管制清单的过程中,认定标准不再取决于“设备或服务的生产商或提供商”,而是转向“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地点”为依据。


此次,FCC于7月28日发布的管制措施,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及电力逆变器纳入清单,正是延续了上述执法逻辑。FCC在本次文件中亦明确指出,新增管制设备的识别标准为“生产地”(place of production),而非“实体”(entity)。


因此,这种以生产地为基础的管制模式,理论上只要产品落入受限类别且生产地位于美国境外,就有可能无法获得设备授权,除非尝试向美国国防部或国土安全部申请有条件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未来,企业需穿透审查全部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原产地,并建立起全供应链的可追溯体系。


二、本次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先进机器人设备定义


“先进机器人设备”是指机械式移动设备,具体包括自主移动机器人、人形机器人和四足机器人。这类设备必须能够在地面上实现移动、避障或导航等动作,并能依据指令、传感器数据或两者结合方式,在距离人类操作员或监督者一定距离处自主运行。此外,设备自身重量(如配有地面站等,则合并计算)须超过4.4磅(约2公斤)。


同时,设备还应具备以下核心组件:一是能够感知周围环境的传感器。二是提供网络连接的组件(有线或无线方式均可,如蓝牙/Wi‑Fi、蜂窝网络或卫星连接),且任一方向的连接速率不低于200 kbps。三是运行于本地或远程的软件(含固件及AI模型权重),用于控制设备的自主导航、运动感知、数据采集,或远程指挥控制功能。


但不包括以下类目:联邦法规所定义的联网车辆、仅在轨道线路上运行的车辆、无人驾驶航空器、水下无人航行器、外科器械、行动辅助器具以及用于工业或医疗用途的固定式机器人。


(二)电力逆变器定义


“电力逆变器” 的核心功能是实现直流电与交流电之间的相互转换,具体类型包括微型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集中式逆变器以及混合式逆变器。此外,其还须含有能够通过Wi‑Fi、蜂窝网络、蓝牙或其他类似连接方式,进行远程通信、控制、传感、数据收集或监测的组件。


(三)关于新增型号与存量型号的监管安排


根据新规,原则上新增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和电力逆变器型号将无法获得FCC设备认证,失去进入美国市场销售或流通的资格。但对于此前已经取得FCC设备认证的存量型号,仍可继续进口、销售和流通。此外,消费者已经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不受影响,亦可继续正常使用。


同时,为降低对美国消费者的不利影响,FCC工程与技术办公室(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OET)明确,所有此前已获准在美国使用的相关设备,在2029年1月1日前仍可继续接收必要的软件及固件更新,包括用于修补漏洞以及提高与不同操作系统兼容性的更新。进一步而言,FCC所授予的豁免,主要是针对禁止进行I类和II类许可变更(Class I and Class II permissive changes)的禁令。其中,I类许可变更对设备的修改不会降低原先所申报的性能特性,此类变更无需提交申请。II类许可变更对设备所作的修改会降低在初始认证时向委员会报告的性能特性。但即便性能有所降低,亦应符合适用规则的最低要求。


鉴于此,企业应优先关注既有产品的下一代更新与升级,若相关变更构成实质性改动,则须重新申请FCC设备认证。此外,从FCC既往执法动向来看,未来仍有可能进一步收紧对存量产品的监管要求。因此,目前的豁免本质上是一种阶段性过渡安排,不排除后续将面临更严格限制的可能性。


(四)外国制造含量门槛


FCC并未在本次行动中另行创设“外国制造”的定义,而是通过援引联邦法规中“国内最终产品”的既有界定,采取反向排除方式,即凡不能构成国内最终产品的,原则上归入“外国制造”范畴。


“国内最终产品”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 条件1:成品在美国境内完成制造;


  • 条件2(组件含量测试):对于非完全或主要由铁或钢制成的最终产品,其美国及特定来源的组件成本占所有组件成本的比例,在2024–2028年交付时需大于65%,2029年及以后交付时需大于75%。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用现货(commercially available off-the-shelf, COTS)产品,原则上可豁免上述国内成分测试。COTS产品通常是指:供一般公众或非政府主体用于非政府目的用途,且已在市场上实现大量销售,并与商业市场销售时相同且未经修改的形式提供给政府的产品。简言之,COTS强调的是已经形成成熟的商业销售,并可以现有商业形态向政府供应的“现成商用产品”。


注:本图暂以65%的国内成分比例作为分析基准(2024年至2028年交付的产品适用65%的国内成分门槛)


(五)申请有条件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


仅就“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而言,企业如拟申请有条件批准,可参考FCC发布的指引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给予有条件批准,由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 DoW)作出认定。决定一般采取个案评估方式,审查时会考虑国家安全风险(national security risks)、供应链韧性(supply chain resilience),以及申请方在美国建立可信制造能力的承诺(the applicant’s commitment to establishing trusted manufacturing capacity ),从而综合判断该机器人生产商是否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提交材料必须确认所有信息完整(complete)、准确(accurate),且任何重大变更将及时披露。若申请人明知违反有条件批准条款,或就提交的信息有重大虚假陈述(materially misrepresent information),其批准将被终止(如已获批准),且今后将被禁止再次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有条件批准的申请门槛及持续合规成本较高。申请人不仅需要充分披露股权结构、产品物料清单、零部件及软件来源、制造和测试地点等信息,还需提交具体的美国本土制造计划,并说明未来一至五年的建设投入安排。此外,相关申请最迟须于2028年1月1日前提交。考虑到路径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企业应充分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申请,不宜将其等同于一般救济手段。



三、关于《第三份进一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解读


拟议规则目前虽未明确将适用于无人机、路由器的具体措施延展至先进机器人设备,仍待后续最终规则确认,但其呈现的审查方向,对先进机器人设备的后续监管具有参考指引意义,企业应保持密切关注。


(一)关于从“特定主体”向“生产地”的监管延伸


拟议规则提出进一步区分两类 Covered List 认定:一类是传统的基于生产商/供应商身份的认定(producer/provider-based)。另一类是基于生产地的认定(production location-based)。对于后一类,FCC明确指出,其判断重点在于 “设备在哪里以及如何生产”。


(二)生产者的认定及对贴牌的穿透监管


FCC对生产者的认定将关注对设备形成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否具有实质性责任或控制,可能覆盖产品设计、技术架构、软件、核心组件选择及生产管理等环节。


此外,FCC将拟强化披露要求,包括要求披露与某一特定 FCC ID 相关的所有品牌名称和型号名称的方式,以穿透监管企业通过贴牌等方式隐藏真实生产来源,即由一家主体实际设计或生产设备,再由另一品牌主体申请认证并销售。



(三)SDoC(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改革


委员会提议要求所有 SDoC 设备都必须向委员会注册,并分配一个唯一的、公开列出的识别号码。FCC一方面拟提高SDoC本身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另一方面,对受限清单产品,拟进一步取消SDoC路径,统一要求走更严格的Certification通道。


(四)供应链强制披露规则


申请FCC Certification时,企业需要提交书面硬件物料清单和软件物料清单,逐项披露组件的生产商、生产地点,以及各生产地点对应的组件价值比例。此外,如相关硬件、软件、固件、生产商或生产地点发生变化,拟要求在30日内更新。


(五)FCC认证申请人需强制设立美国境内责任方


根据拟议规则,FCC认证申请人或获认证方必须指定一名美国境内的责任方。责任方可以是位于美国的制造商或组装商;如果没有制造商或组装商,则为进口商;零售商或其他经协议承担责任方角色的当事方;或者,在发生未经授权的改装后,改装方(如果位于美国)或进口商。


四、企业的合规提示


  • 第一,企业应立即建立产品台账,梳理现有销售情况,评估本次行动对后续业务运营的具体影响。产品台账信息至少应包括产品型号、FCC ID、授权方式、测试报告、生产地点、最终组装地点、关键组件来源、软件/固件来源、供应商名单、销售平台及进口主体等信息。


  • 第二,企业应区分“存量型号”与“新增型号”的不同法律后果,关注后续迭代、硬件替换、固件升级等是否会触发授权申请义务。


  • 第三,企业应审慎评估有条件批准路径。申请有条件批准通常需提交公司架构、组件原产地、设计来源、软件/固件来源、供应链集中度、单一供应风险及美国本土制造计划等材料,且提交申请并不必然保证获批。与此同时,企业还须关注中国法项下的出口管制合规要求,做好相应风险评估。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转移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 第四,企业应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对已在美及拟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进行分类审查,统筹FCC合规路径、中国出口管制审查及对外沟通策略等事项。在确保不违反中国技术出口管制与数据出境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依新规评估美国制造及有条件批准申请。此外,有必要同步评估相关产品向其他市场转移销售的可行性,制定相应配套方案。


参考资料:

1. FACT SHEET: FCC Updates Covered List to Include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

2. FCC’s 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 Announces Addition of 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s an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to FCC Covered List, DA 26-786.

3. OET Announces Waiver of Prohibitions on Certain Class I and Class II Permissive Changes to Covered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Covered 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s, DA 26-789.

4. FCC’s 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 Announces Addition of Routers Produced in Foreign Countries to FCC Covered List, DA 26-278.

5. Protecting Against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s to the Communications Supply Chain Through the Equipment Authorization Program, Third Report and Order and Thir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CC 26-50.

6. 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 Announces Addition of Uncrewed Aircraft Systems (UAS) and UAS Critical Components Produced Abroad … to FCC Covered List, DA 2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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