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汽车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探析——以广汽埃安与中创新航动力电池事件为视角

汽车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探析——以广汽埃安与中创新航动力电池事件为视角

李峰、方怀瑾 | 2026-08-10

一、引言


2026年7月1日,两项电动汽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5)与《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8384-2025)。前者大幅提升了动力电池热扩散测试的考核标准:从“着火、爆炸前5分钟提供热事件报警信号”升级为“不起火、不爆炸(仍需报警),且烟气不对乘员造成伤害”,新增底部撞击测试和300次快充循环后的安全验证环节;后者首次强制要求配备物理“一键断电”装置,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可一个动作切断高压回路。业内称之为“史上最严电池安全标准”。


7月14日,新华网刊发《动力电池新国标落地:安全红线再抬升存量缺陷亟待兜底》一文,强调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国标重要性,以及新能源汽车的产品安全问题。该文明确指出,“投诉平台显示,2026年以来,搭载某品牌177Ah磷酸铁锂电芯的新能源营运车辆,集中出现电芯鼓包、漏液、绝缘故障等问题。多位车主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确认,在排除碰撞、泡水等外力因素后,故障指向电池内部制造缺陷。在车质网、黑猫投诉等平台上,相关投诉持续攀升。值得注意的是,故障集中爆发在15万至30万公里区间,这恰好是许多营运车辆刚过或即将超过厂家质保期的敏感节点。”该文刊发前后,新能源汽车品牌广汽埃安与中创新航动力电池事件曝光,引发关注。


该事件经过如下:2022至2023年广汽埃安AION S营运车型批量装配中创新航177Ah磷酸铁锂电芯,该批次电芯存在制造工艺缺陷。2026年初起,大量里程15万至30万公里的车辆集中出现电池鼓包、续航暴跌、行驶断电等故障,4S店以车辆超8年/15万公里质保期为由拒绝免费维修,车企与电池厂互相推诿,车主投诉激增。7月14日新华网上述文章刊发后,舆情全面发酵。7月18日广汽埃安和中创新航同时发布公告,仅针对AION S营运车将电池质保延长至8年/30万公里,提供免费检测、换电池与营运误工补贴,但未启动官方缺陷召回,同款电池家用车型不在保障范围内,此前部分车主自费维修的损失也未统一补偿。目前,事件后续影响还在持续,事件相关的产业链责任划分、消费者权益保障仍处于争议状态,未有最终定论和明确走向。


本文以该电池事件为切入点,依据汽车产品责任基础法理,回顾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二元体系,阐释汽车产品无过错归责原则、法定免责事由与多主体追责路径,最终结合涉案纠纷开展实务拆解。希望能够给从消费者维权、车企合规、行业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二、产品责任基础法理界定:核心概念和当下时代特征


(一)何为产品?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责任。产品责任意义上的“产品”不限于工业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此,产品既包括工业品,也包括手工业、加工农产品、日化、医疗器械、食品加工品等,并且均应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与调整。所谓的加工和制作,是对产品本质上的要求,经过后期对客体、成分、结构和形态的改变;而销售则是指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进入市场;所谓责任,主要是由于产品所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阐述,一些符合汉语词义范畴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房/建设工程;(2)初级农产品,例如原生态蔬果、粮食、生鲜;(3)天然原产物,例如原煤、原石、自然资源;(4)无形服务/能源:例如电力、燃气、网络、软件、数字产品;(5)军工产品;以及(6)人体血液/器官等,均排除《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调整之外。


(二)何为缺陷?


缺陷是产品责任的核心要素,或者说判断关键标准之一,《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此外,《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也有定义:“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产品存在缺陷,是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危险,或者违反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状态,但是并不以发生实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为前提。另外,产品责任缺陷类型主要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标识或警告缺陷三种。


(三)产品责任和汽车产品责任


本文主要分析汽车产品责任。所谓汽车产品责任或者称机动车产品责任,虽然与其他领域的产品相同,也受《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调整,但与其他产品相比有着不同的行业特点和路径,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有特殊规定。整体上说,汽车行业属于国家支柱行业之一,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代表产品类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新能源汽车技术迭代带来巨大变化,近年来产品设计、销售逻辑日新月异。另外,汽车行业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因此长期处于强监管状态。两种因素叠加作用下,某种意义上说,当今社会的汽车产品责任体现为一种综合的、复杂的、全面的产品责任类型。这是大多数其他行业产品所无法比拟的。


结合近年全国法院产品责任纠纷判例、市场监管总局投诉数据,当前汽车(含新能源汽车)产品责任案件呈现五大核心特征,也是本文研究的现实基础:


  • 第一,消费主体基数庞大,单件索赔标的额高。数据显示,截止2025年底,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突破3亿台,新能源汽车年销量持续走高。汽车属于家庭大额动产,常见的单台车辆产品价值十万至数十万元不等,一旦认定产品缺陷,车主可主张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代步交通费、人身损害赔偿金,极端案件可主张数十万至百万级惩罚性赔偿,纠纷经济利益冲突远高于服装、小家电、日用品等普通产品。


  • 第二,举证责任分配倾斜,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常态化。汽车属于高度复杂工业集成产品,涵盖机械、电子、电池、电控、智能驾驶系统,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设备、技术标准、生产数据,完全不具备举证产品存在制造、设计缺陷的客观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举证责任倾斜,要求生产者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大幅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但实务中仍存在缺陷鉴定难、鉴定费用高昂等现实阻碍。


  • 第三,惩罚性赔偿裁判适用逐步常态化。《民法典》第1207条明确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只要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他人人身重大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近年多地法院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刹车系统批量失效、车企隐瞒产品缺陷拒不召回案件,支持车主惩罚性赔偿诉求,改变了过去仅赔付实际损失的单一赔偿模式,倒逼车企强化质量管控。


  • 第四,规范体系多层叠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持续修订完善。汽车产品责任有专门法律性文件规制,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能源汽车领域还新增动力电池安全国标、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规范,法律规则体系持续细化,但也营造了新旧规则衔接冲突,法条适用选择成为司法难点。


  • 第五,舆情与民事纠纷、行政监管风险高度叠加。汽车批量缺陷极易引发车主集体维权,网络短视频、社交平台快速放大纠纷舆情,引起社会声讨和监管关注。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市场监管部门可单独对车漆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召回、责令停产整改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还将触发刑事追责。多重法律责任叠加,对整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形成高强度合规约束。


三、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二元体系与多层法律责任


在现有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下,产品质量责任存在二元体系,产品责任根据损害结果不同有两种民事责任类型,对应不同法律救济路径。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该法律规定产生的直接推论为:《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仅仅是以他人财产损失为前提,这样理解似乎与产品购买用户生活常识相背离。实际上,该等法理逻辑正是因产品责任可界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产生,两者之间存在竞合,救济法律路径上也有所区别。这种区别不仅反映在产品消费者端,在早期产品责任纠纷司法审判逻辑中也有体现。当时,在绝大多数汽车产品责任案例中,审理法官适用法律和作出判决时,出于各种原因淡化了产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倾向于按照产品实际导致的所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来考量和处理。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既有判例反而架空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所幸2009年后,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现已废止,被《民法典》吸收)对产品责任做出更为合理的定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从而成为此类判决中的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出台后,相关规定得到延续,最高院后又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其中第1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从法律规定法规实际操作上提供解决方案,以上内容涉及到我国民法体系构成基本理论和民事法律发展历史,系本文主题事项的背景,不再展开讨论和阐述。上述回顾主要表明,在现有产品责任体系下存在二元体系,简便理解,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权侵权责任。在二元产品责任体系下,二者归责原则、维权对象、赔偿范围、举证要求存在显著区别,这是汽车纠纷核心区分要点。同时,回归到本次引起关注和讨论的电池事件,产品责任二元体系也可以分别适用于该事件,以作对比和阐释:


(一)产品瑕疵责任


本质属于合同责任,受《民法典》合同编、汽车三包规则等法律法规调整。


  • 在法律基础: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质量约定、法定质量标准,交付存在瑕疵产品构成违约。


  •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销售者不能证明交付车辆无质量瑕疵即承担违约责任;生产者不直接承担瑕疵违约责任,消费者只能先向4S店销售方追责,销售方赔付后可向上游车企、电池供应商追偿。


  • 适用场景:新车交付即存在故障、电池续航虚标、核心零部件反复维修、车辆性能与宣传不符,仅车辆自身受损,无外部人身、财产损害,本次埃安车主单纯电池故障维权,主要适用本规则。


  • 维权后果: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更换整车、退车退款,赔付代步交通费、车辆贬值损失,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期限限制:受三包有效期、买卖合同质保期约束,新能源动力电池通常单独设置8年/15万公里质保,超出质保期无法主张三包退换。


(二)产品侵权责任


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 法律基础: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合同外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赔偿。


  •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生产者无论是否尽到质检义务,只要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除非具备法定免责事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选销售4S店、整车车企、零部件电池厂商任一主体起诉,追责对象选择权完全归于消费者。


  • 适用场景:在题述电池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包括,电池起火烧伤驾乘人员、缺陷刹车失灵引发交通事故损毁第三方车辆、电池热失控烧毁车主车库财物。


  • 维权后果:全额赔付人身损害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第三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如证明生产者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推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最终确定是否可要求生产者实施批量车辆召回。


  • 期限限制:最长保护期为产品交付起十年,不受短期三包期限约束,十年内因固有缺陷引发损害仍可追责。


除了上述民事责任的双重体系外,汽车产品责任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车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若车企隐瞒缺陷拒不召回,罚款上限大幅提高,本次批量电池故障若查实车企明知故障不公示、不检修,监管部门可启动行政处罚;


  • 在刑事责任方面,若生产者故意使用不合格电芯、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缺陷仍批量销售,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符合《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构成要件,企业负责人、直接生产管理人员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汽车产品责任核心归责规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和责任承担主体


(一)产品侵权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1202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未设置“生产者存在过错”前置条件,确立生产者严格无过错责任,是汽车以及其他产品侵权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又称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整车厂、电池供应商是否建立质检流程、是否履行出厂检测,只要产品固有缺陷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必须承担赔偿,不以主观过错为追责前提。结合本次电池事件:即便中创新航建立全套电芯检测流水线,出厂检测未发现电芯隐性瑕疵,但车辆实际交付后,批量出现热失控风险,一旦造成车主财产损失,中创新航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仅能在内部追责或向上游材料供应商追偿,不能对抗消费者维权诉求。


相对的,销售者不适用上述无过错原则。以汽车4S店为例,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仅在自身存在过错,例如私自改装车辆、售卖库存故障车、未告知已知缺陷时承担责任;无过错情况下,消费者起诉汽车销售商赔付后,销售商可向生产者追偿。


(二)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免责事由,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满足法定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用到汽车产品责任中,若汽车生产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免除赔偿责任:


  •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例如试验车、内部测试车辆未对外销售,不存在产品责任。


  •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例如缺陷系车主后期私自改装电池、第三方维修店拆装电控系统、事故撞击造成,生产者可免责;据报道,本次电池事件中车企抗辩有车主私自改装充电设备导致电池故障,即属于本项免责事由,但是举证义务完全在车企一方。


  •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限于当时行业技术条件无法检测识别的隐性设计缺陷,车企可免责。不过,动力电池当前国标检测体系完善,电芯压差、热稳定缺陷多数可出厂检测,车企无法以该条款免责。


总体来说,虽然法律规定免责事由,但是此三类免责事由全部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车辆购买者无需反向证明车企不具备免责条件;若车企仅举证自身出厂质检合格,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除赔偿。其他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虽然也适用于产品责任的法定的免责事由,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法定免责事由以外,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约定免责事由?对这个问题,也应二元分立看待。对于产品侵权责任,原则上不可以约定免责事由;而对于产品瑕疵责任(合同责任),例如涉及三包规定的汽车买卖合同,可以有一定灵活度,但是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关于汽车产品缺陷致人身或第三方财产损害的情形,基本上无法通过合同约定免责和排除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法律责任。或者,即使在合同中有所约定,此类条款也大概率构成无效约定。一方面,立法仅认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类法定免责事由;另一方面,《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预先免除人身损害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自始无效,与双方合同如何约定无关。如果在购车合同约定“电池故障、自燃一切后果车主自负”,法院应直接认定该约定无效,因为汽车动力电池热失控、刹车失效、底盘缺陷属于制造或设计缺陷,是车企重大过失。


在产品瑕疵责任上,这个问题更要全面看待,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例,该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因此,车企可以和购买者书面约定,出现一些与不可抗力和消费者不当行为有关情形时,车企可免除对应故障三包责任,如车主私自改装电池、电控、制动系统引发故障;未按说明书规范保养、长期高频快充、营运超载导致损坏;事故撞击、泡水、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等等。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例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所以车企如果与消费者作出此类约定,落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制下,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产品责任多层主体责任承担与内部追偿规则


《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汽车消费者和购买者维权或追责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以中创新航电池事件为例,如果仅就车辆电池问题汽车消费者进行维权,可单独起诉4S经销商、整车车企、动力电池供应商任意一方,也可共同起诉全部主体,法律上没有要求消费者先行区分责任比例再起诉。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仅起诉4S门店,4S店先行全额赔付车主全部损失;若起诉电池厂商中创新航,电池厂商直接赔付,无需追加整车厂作为前置被告。


《民法典》第120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对外赔付完毕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向真正过错方追偿。销售者无过错情况下,消费者起诉销售商赔付后,销售商可向生产者全额追偿;若属于零部件厂商制造缺陷,整车厂、经销商赔付车主后,全部损失向电池供应商追偿;若是整车设计匹配缺陷,车企承担全部损失,无法向电池厂商追偿;若经销商私自改装、隐瞒故障,经销商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无权向车企、零部件厂商追偿;另外如属于运输方或仓储方的责任,赔付人赔付消费者后可以向他们追偿。


(四)汽车产品民事赔偿方式


对于未发生实际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205条,若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从实践演化情况来看,产品瑕疵违约责任一般仅涉及车辆自身损坏,免费维修、更换核心零部件、退车退款、更换整车、合理代步交通费、车辆贬值损失、故障检测费、拖车费;不包含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


产品侵权责任则涉及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损害赔偿分为:(1)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严重受损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缺陷产品本身损失、其他财物损毁损失;修复费用、折价赔偿等合理损失。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该领域可能产生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要件包括:车企主观明知缺陷,采取隐瞒、拖延、拒绝召回方式放任风险,例如批量电池故障收集大量投诉后,未公示缺陷、未启动召回,继续售卖同款车型,符合明知缺陷要件,汽车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是这种惩罚性赔偿和“退一赔三”欺诈性销售是不能混同的。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是根据《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的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而“退一赔三”的欺诈性销售是合同缔结时,一方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导致相对方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遭受损失情况,严格来说不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


五、广汽埃安与中创新航电池事件相关问题法律分析


(一)适用范围及生效时间


在本次电池事件中,一个涉及的重要问题是,新能源电池的8年/15万公里质保期是否合理适用、是否发挥市场规范作用。现实角度,其实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过强制性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仅规定了如下量化数据:要求3年/6万公里最低质保期(第18条);60日内/3000公里内动力蓄电池故障可免费换电池(第20条);三包期内动力蓄电池累计更换2次仍故障,车主可退车、换整车(第23条)。


那么市面上的质保期究竟来自哪里?其实,源头性文件是一项行政通知,即《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该通知规定:“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这就为8年/15万公里的质保标准提供了基础。


该规则最初是享受国家新能源补贴的前置硬性条件,并非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条款。补贴政策到期后,工信部将该质保底线转化为新能源车型公告申报、准入核查的常态化监管要求: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申报材料必须承诺三电质保≥8年/12万公里,不达标不予通过产品准入,于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行业底线。在实际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中,各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对对该标准普遍有认可和接受承诺态度,逐渐形成业内外的一致共识,许多车企承诺8年/15万公里或者更高标准质保期。


回到电池事件,若涉案车辆在动力电池8年/15万公里质保范围内,车主依据汽车三包规定主张更换电池包具备法律基础,车企以电池衰减属于正常损耗、不在三包范围为由拒绝免费维修的抗辩理由相对苍白,因为动力电池国标明确容量衰减阈值,质保期内衰减超过标准值,即属于产品制造瑕疵,不属于正常损耗。批量出现的车型统一压差过大、动力中断等异像,足以排除排除个人使用习惯差异,直接证明电芯存在制造缺陷,4S店不得拒绝免费更换。在超出质保期电池自然衰减时,车主仅能自费维修;但质保期内批量共性故障,适用三包免费更换、退换车规则。若同一电池故障维修两次后仍无法解决续航、动力问题,车主可直接诉求更换整车。


(二)本案是否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可主张何种赔偿


是否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若仅电池故障、续航缩水、充电异常,未发生起火、事故、人身伤害、第三方财物损毁,仅成立产品瑕疵违约责任,车主仅能主张维修、换电池、换车、代步费、贬值损失,无权提起产品侵权诉讼,无法主张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本次事件绝大多数车主属于该情形,维权路径局限于三包售后、买卖合同纠纷。


若车辆电池冒烟、热失控引燃车辆、造成车主轻微灼伤、烧毁车库财物的,则同时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车主可叠加主张全部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若查实广汽埃安、中创新航早已知晓电芯故障,未发布召回公告、未告知已购车车主,属于明知缺陷放任风险,可以尝试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汽车批量缺陷对应的召回问题


本次电池事件属于同批次、同型号车型集中出现电池故障,存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批量、普遍不合理危险缺陷的可能性,若是符合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条件,广汽埃安作为整车生产者负有法定主动召回义务。车企义务范围包括:制定召回方案、免费检测更换故障电池包、公示缺陷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召回报告;车企拒不主动召回,市场监管部门可启动缺陷调查,责令强制召回,并处以高额行政处罚。


六、结语


随着法律实践的积累,当今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不再是单一买卖双方的简单售后矛盾,而是串联整车制造、零部件供应、终端销售、行政监管、司法裁判的复合型法律问题,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速发展背景下,法律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本次广汽埃安与中创新航动力电池批量故障事件清晰展现,汽车产品责任区别于普通消费品,存在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二元并行、多层主体追责、特殊三包与召回制度交织的独特法律规则体系。


从法理层面,生产者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倾斜、法定免责事由是平衡车企生产经营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核心制度设计;从实务层面,普通车主应当明晰证据留存、分层维权、诉讼路径等实操手段,充分运用汽车三包、产品侵权、缺陷召回多重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供应商需完善全流程质量合规体系,主动履行缺陷处置与召回义务,规避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追责多重法律风险;市场监管与司法机关持续细化新能源汽车专项裁判、监管规则,方能实现产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双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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