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银行保险机构如何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一)——公司法修订和金融监管重点的变迁

银行保险机构如何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一)——公司法修订和金融监管重点的变迁

梁冰 朱琳 | 2024-07-03

引言


《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颁布将对银行保险机构带来深远的影响。同时,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投融资实践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如何在遵守新法的同时,确保各项制度、实践符合现行金融监管规定,便成为银行保险机构面临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回溯《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并结合近年来银行保险监管的重点事件,分析相关监管领域未来可能的趋势。


一、公司法和金融监管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在公司法和金融监管规则构成的框架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公司法主要是原理性的规范,这些规则体现了法律的某些内在价值诉求。例如,资本维持原则导出了禁止抽逃出资、限制减资和限制盈余分配等具体规定,从逻辑上维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相比之下,金融监管规则更具政策性,其规定不仅紧密联系金融行业的现实状态,还反映了解决特定问题的急迫需要,因此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决策特征。


在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上,公司法致力于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保护范围广泛且多面,经常需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而在金融监管方面,尤其是银行和保险机构因其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和信息不对称性严重的特点,治理策略侧重于规范股东行为、提升董事会质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及强化市场约束等方面,这些规定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强化,显示了金融监管在确保金融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的特殊要求。


二、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回应的现实问题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目标之一是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并降低公司运行成本。为了方便公司的设立和退出,公司法增设了“公司登记”章节,明确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此外,在充分利用了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新《公司法》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新《公司法》还回应了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现实问题。自2013年实行认缴制以来,部分公司股东推迟实缴出资,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修订通过构建一系列制度措施,确保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同时引入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以及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此外,为了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并更好地契合公司运行实际情况,新《公司法》也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理念进行了调整。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拓展了董事义务与责任,并对监督机制进行了重构。具体而言,新《公司法》深化了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增加董事就自身行为、股东行为或者公司行为的多项赔偿责任,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最后,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进行了与时俱进的细化,以弥合两类公司在制度上的差异。新《公司法》统一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最低股东人数和董事人数的规定,扩展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增加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同样适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三、近五年银行保险监管重点以及新法框架下的监管趋势


过去五年,银行保险监管在不断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股东行为,以及加强关联交易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一)公司治理方面


2020年发布的《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成为行业的行动指南,强调提升公司治理的质效。此外,2021年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作为行业共同遵循的纲领性监管制度,在整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借鉴《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倡导的良好做法,要求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并对三会组成、职权、召开、表决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年,《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出台,填补了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制度空白。


鉴于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安排的规则趋同,不排除日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应调整相关监管规定的可能性,届时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银行保险机构而言,或许公司治理安排上将会更加灵活,公司治理成本也会降低。但基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亦不排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继续维持现有严格的组织机构设置监管要求。


(二)股东行为规制方面


2021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了“大股东”的界定,并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同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了股东承诺事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2020至2024年期间整治问题股东和问题股权,公开了六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新《公司法》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例如,若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执行公司事务,也应当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应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未来银行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在监管措施之外,相关方可以直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三)关联交易方面


2019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呼应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审查原则,确立了在关联个人和子公司等角度穿透认定关联关系的规则。2022年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简称“1号令”)更新相关规范,重点着眼于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等方面,将银行、保险和非银机构的关联交易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在1号令发布同月,原银保监会专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开展专项检查,着重关注金控公司、中小型保险机构等主体。同年5月,原银保监会开展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查处股权和关联交易高风险问题,并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从总体要求、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等四个方面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202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强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内部约束和保险行业自律管理。


新《公司法》大幅加强了对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限制,主要包括:


  1. 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规制主体;
  2. 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范围,不仅将董监高间接与公司从事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范围,而且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也纳入关联交易范围;
  3. 关联交易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章程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4. 增加利益冲突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机制。但相比之下,《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强度更低。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革。


  • 第一,机构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确保其内容与新《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特别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以及董监高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 第二,机构应加强内部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在日常业务中能够遵循法律规定。


作为保险行业的法律顾问,我们将帮助银行保险机构理解新法的具体内容,提供策略性的建议,帮助公司在新法框架下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监管机构的政策动态和指导意见,及时向公司传达最新的监管要求和行业最佳实践。通过这种持续的沟通和合作,帮助银行保险机构在新法的指引下,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发展,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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