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发展现状和观察

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发展现状和观察

安寿志 杨东洋 | 2024-04-25

前 言


随着贸易和资本全球化,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效率高、保密性强、专业度高等诸多优点受企业和当事人青睐,但随之而来的高昂仲裁费用却也成为了许多企业和当事人的负担。无力支付仲裁费用的企业和当事人难以应对旷日持久的讼争,甚至被迫放弃合法合理的主张。如陈美兰法官在香港高等法院最近作出的一项判决中指出,不幸的是,仲裁和诉讼似乎成了一场比拼时间和资源的游戏。[1]


为应对高昂仲裁费用给当事人带来的压力以及避免仲裁异化,第三方资助应势在国际视野中出现并逐渐演化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工具。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相关费用提供资金支持,作为交换,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中获得支持,第三方将获得裁决应得金额的一部分。第三方资助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助讼行为,在仲裁领域中最早作为跨境投资仲裁中当事人筹措仲裁费用的途径,随着全球各地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更新,现在越来越频繁地被应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一、为什么选择第三方资助?


第三方资助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对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来说是一项颇有吸引力的选择。


1、第三方资助为缺乏足够现金流的仲裁当事人提供了提起或参与仲裁的机会


仲裁当事人可以将本应支付仲裁费用的资金用于发展自身业务,从而有机会将法律成本转化为经营收入。


2、第三方资助能够提高仲裁效率


投资人决定资助前会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研判,一方面对索赔案件的可支持度进行初步评估,另外一方面也会对仲裁程序进行评估。在特定案件中,通过披露第三方资助信息,可以适当给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成本带来压力,也有利于增强己方当事人在和解谈判中的影响力。


3、第三方资助还可能避免当事人遭受更多损失


由于第三方资助属于一种无追索权投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中获胜,投资人将收到约定的部分判决金额,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中未能成功追偿,一般而言,若无特别约定,投资人无法追回资金,当事人也无需向投资人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二、有哪些第三方资助机构?


国际上的从事第三方资助的机构不胜枚举,耳熟能详的主要有:


  • Burford Capital
  • Calunius Capital
  • Omni Bridgeway
  • Harbour Litigation Funding
  • Deminor Recovery Services
  • Fulbrook Management


其中不少机构如Omni Bridgeway和Deminor Recovery Services正在进一步开拓亚洲市场。


近年来,国内也有一些投资机构提供第三方资助服务,例如厚助投资、鼎颂法务创新集团、帮瀛纠纷解决机构、赢火虫法律服务平台等。根据鼎颂法务创新集团创始人张志先生在2023年7月19日北仲研讨会上的分享,鼎颂法务创新集团至今已投资近500名当事人,涉及标的额100多亿元。[2]可见,第三方资助在亚洲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投资机构参与到第三方资助领域当中。


三、如何获得第三方资助?


通常来说,投资人判断一个案件是否适合资助,取决于以下两个要点:


  • 其一,案件展现出良好的前景,投资人可以期待所资助的案件当事人在仲裁中取得胜诉裁决,并顺利从另一方当事人处取得利益。
  • 其二,当事人和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取向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可能获得的仲裁结果必须在使当事人获得预期收益份额的同时,也使得投资人投资的数额与承受的风险处于一个合理的比值。


第三方资助的具体流程依资助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获取第三方资助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案件资料、接触潜在投资者


在准备获取第三方资助前,当事人及其律师需要收集案件材料并出具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报告以供资助者评估。投资人评估的关键标准包括案件标的额、费用预算、案件时间进程、仲裁主张可能受支持的程度、仲裁相对方的财务状况等。


2、投资者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作初步审查后,可能会与当事人签订初步投资意向书


签署意向书后,投资人将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以独立确认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并进一步审核当事人本身情况、仲裁记录、当事人方律师的履历、寻求第三方资助的原因等内容。在这一步骤中,当事人律师在同类仲裁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声誉将对投资人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3、投资人最终作出决策并与当事人方签署资助协议


如果投资人调查顺利,当事人也希望接受资助,双方将进一步磋商谈判,拟定资助协议。由于并不存在公认的标准化资助文件,因此,每一项资助条款都需根据实际情况谨慎敲定。为避免当事人和投资人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资助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投资人不得干预或者限制和阻碍当事人方律师履行职责,以便律师能够凭借自身专业以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办理案件。


当然,当事人获得第三方资助并不必然代表着在案件中胜诉,案件的胜负得失还是取决于最终的裁判结果。


四、第三方资助立法实践


第三方资助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及欧洲各国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2017年,新加坡与香港也分别通过修订《民法》和《仲裁条例》确立了第三方资助在仲裁中的合法地位。我国《仲裁法》虽未有规定,但2022年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选择第三方资助属于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的范围,从而在司法上认定了第三方资助仲裁在国内的合法性。[3]


包括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贸仲规则》在内,世界几大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均对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加以规范。2017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修订《投资仲裁规则》,其中规则24(I)规定了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规则。SIAC于2023年8月22日发布《仲裁规则草案》,其中第38条为第三方资助,内容涵盖当事方的披露义务、法院的命令披露权和主动披露权以及避免与法庭利益冲突的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2018年修订的《仲裁规则》第44条要求受资助方向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披露已签订资助协议的事实和出资第三方的身份,并及时披露变更。


自增加上述条款后,HKIAC每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中均有提及案件受第三方资助的情况。结合HKIAC于2024年3月6日最新发布的2023年案件统计数据,2018年至2023年,当事人根据HKIAC机构仲裁规则披露第三方资助的仲裁案件分别为0起、3起、5起、73起和1起,此外,在2022年和2021年,各有1起仲裁案件当事人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披露第三方资助。[4]UNCITRAL 2021年《仲裁规则》虽未提及第三方资助,但第11条至第13条亦要求仲裁员被指定前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况。


为进一步保障仲裁公正顺利进行,各机构也发布了有关第三方资助的指导文件,例如新加坡律师协会2017年发布的《第三方资助指导性说明10.1.1》、新加坡仲裁员协会2017年发布的《第三方资助人指南》等。对于当事人而言,贸仲香港于2017年发布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指引》详细列明了资助协议、独立法律意见、保密义务、程序的控制和资助的撤回等一系列实务上的行为规范,为寻求资助的仲裁当事人提供了实际参考。


结 语


当前,第三方资助仲裁程序在全世界尤其是亚洲地区内正蓬勃发展,深陷仲裁费用困扰的企业和当事人有望受益于第三方资助解决资金上的难题以维护自身权益。


实践中,获取第三方资助仍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程,企业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和对应的仲裁规则,在与资助机构和投资人的交易中规避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达到合作双赢。


注释:

[1] 参见香港最高法院CNG v. G AND ANOTHER案判决,案号: [2024] HKCFI 575。

[2]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第三方资助新发展”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https://www.bjac.org.cn/news/view?id=4560。

[3] 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董勒成等与国银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京04民特368号。

[4] 参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网站发布的历年案件数据,https://www.hkiac.org/zh-hans/about-us/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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