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浅析海关预裁定制度及企业的实际运用

浅析海关预裁定制度及企业的实际运用

李骁雄 陈海军 | 2024-04-19

前 言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1]),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原申请人可对此前已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申请延长效力期限,同时对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海关预裁定做出了试点性规定。


作为海关通关便利化的基本政策之一,海关预裁定制度一方面为进出口企业在商品归类、申报价格、原产地等重要申报要素方面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便利了企业进出口通关流程,降低了企业的违法风险和经济成本,增强了企业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


为帮助企业更好了解并充分利用好海关预裁定制度,本文将对海关预裁定制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流程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企业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运用相关制度,以期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一、海关预裁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流程简介


目前,海关预裁定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确立。


(一)申请主体及事项范围


1、申请主体


关于预裁定的申请主体,《暂行办法》中规定,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14号公告进一步将主体资格限定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在此基础上,最新发布的32号公告新增试点,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请(目前仅在上海关区试点,且境外出口商、生产商要求必须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


2、申请事项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海关依申请可以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资格、完税价格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估价办法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规定的事项做出预裁定。如果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则不在预裁定范围内。


根据最新发布的32号公告,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请预裁定,可申请的范围则限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有关具体事项尚有待上海海关进一步公告明确。


(二)申请方式


企业在确认具备申请主体资格后,需要在相关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或者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也可突破上述时限申请。具体申请可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门户进行操作。海关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自送达至申请人之日起生效。


(三)预裁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性质,预裁定属于行政确认,是由海关依申请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当获得《预裁定决定书》后,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所列明的情形相同的货物时,需要按照预裁定决定的内容进行申报,并且需要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海关将对与预裁定决定相同的内容予以认可。


但在实践适用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预裁定决定没有溯及力


即对于预裁定决定生效以前实际发生的进出口,不能适用该预裁定决定。


2、适用的主体必须是申请人


换言之,如果非申请人进口相同的货物时,不能援引相关预裁定决定,要求海关对申报内容予以认可。虽然不可以直接援用,但在实践中,当企业进出口相关货物遇到与预裁定决定的情形类似的申报问题,例如在商品归类上可能存在疑问时,可以参考预裁定决定的内容确定申报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


3、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为3年


今年颁布的32号公告给予了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申请展期的权利,前提是所申请的预裁定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且需要原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原来签发《预裁定决定书》的海关进行申请,海关将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制发新的决定书,展期后的决定书有效期仍为3年。如遇申请人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况或不满足前述条件,展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海关预裁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进出口环节,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海关税号)将直接关联该货物的适用税率、监管条件等,申报的价格将影响货物各项税收的计算结果,而申报的原产地则关乎该货物是否能够享受贸易协定下的优惠税率或是否需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等。上述要素一旦在申报上存在不准确的地方,不仅会直接影响企业进出口的交易成本,还会导致企业因申报不实等原因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而海关预裁定决定由海关出具,表明海关将对与预裁定决定所列明的情形相同的货物的对应申报内容予以认可。换言之,企业在实际申报之前即可获得海关关于归类、价格、原产地等问题的官方“答案”,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企业在这些关键申报要素上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其具体运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申请海关预裁定保证企业申报的准确性


1、商品归类预裁定


对于涉及的进出口货物种类相对单一稳定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确保在较长时间内同一类货物的申报准确,此举可加速通关流程,减少进出口环节的仓储、运输、查验等成本,提升企业效益。对于进出口货物可能涉及许可证管理、法定检验等监管的企业,虽然预裁定制度尚未就此类事项开放预裁定申请,但企业可通过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判定货物是否涉及相关监管,避免因归类错误导致企业违反许可证管理或商品检验的相关制度,受到相应处罚。


2、完税价格预裁定


对于关联公司之间进出口(可能涉及转让定价),或者货物进出口包含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以FOB等未包含运保费等费用的贸易术语成交的货物,相关企业可以考虑申请价格预裁定,确保申报价格无误,避免因价格申报错误受到海关的价格质疑,甚至引发行政、刑事责任。


3、原产地预裁定


进口货物可能需要在第三国进行再加工,且该第三国与我国存在贸易协定(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可能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或者RCEP协定的优惠税率)时,或者进口的货物可能被我国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相关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确定在对应原产地规则之下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进而做出适当的进口决策。


(二)当企业出现归类疑难时,可参考其他企业申请的相同货物预裁定决定,提高归类准确性


虽然其他企业申请的预裁定决定无法直接适用,但鉴于该决定系海关做出,因此当货物情况与该企业相同时,可将该预裁定决定作为自身货物归类的援引。甚至当海关对企业归类的准确性提出疑问时,也可将相同货物的预裁定决定作为一项有力的理论支撑,佐证自身归类的准确性。


实践中,海关在执法时也会参考此前做出的预裁定决定,对相关货物的归类问题进行论证。在东兴海关查处的一起错误申报税号的行政案件(东关缉违字〔2024〕25号)[2]中,海关在论证涉事单位税号归类错误时就明确将南宁海关2022年12月12日签发的R-2-7200-2022-0016号归类预裁定决定书作为依据。


不难看出,已做出的预裁定决定可以作为海关执法论证的直接依据,那么对于企业而言,自然可以将已做出预裁定决定作为自身归类的重要参考。


(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抗辩依据


当企业因归类、价格或原产地问题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时,如果有充分的信心认为不存在上述问题时,可以考虑申请涉案货物相关申报要素的海关预裁定,通过更加官方的决定为自己正名。


在某企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一案中,该企业为证明涉案货物并非系受许可证管制的货物,将相同货物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并援引此前其他企业申请的相同(同类)货物预裁定决定,作为辩护意见的重要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当企业面临行政、刑事案件时,及时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并精准援引已作出的预裁定决定,可以最大程度为自身争取有利主动态势。


三、结语


海关预裁定制度作为一项惠企政策,是中国海关主动响应《贸易便利化协定》等国际协定的举措,虽然自施行六年来仍有很多不足(如申请范围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没有具体规定),但较大程度上增强了进出口企业对海关执法以及自身的经营活动的可预期性,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


企业一方面应当全方位理解和掌握预裁定制度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更应当运用好相关制度(尤其是最新政策)的优势,为自身的经济效益与合规经营建立更加可靠稳妥的保障。


注释:

[1]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769044/index.html

[2] 东关缉违字〔2024〕25号http://www.customs.gov.cn//nanning_customs/600356/fdzdgknr6792/2966339/600364/600366/564483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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