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破产重整投资系列(八)——重整投资人的遴选与确定

破产重整投资系列(八)——重整投资人的遴选与确定

任兵 王勇 | 2022-11-18

前言

前文我们介绍了投资人在向管理人报名成为本项目意向重整投资人后,需要开展的对债务人企业包括不限于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市场调研、投资回报率测算等方面的工作,基于此在与管理人、主要债权人等主体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本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作为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竞争的纲领性文件。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情况和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情况,开展对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工作,以提高重整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发现债务人企业价值为原则,确定最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以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

一、重整投资人遴选前的准备工作

在具体的破产重整项目中,如无适格的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或有且仅有一家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本次重整,重整投资人的确定和接续程序自不待言,即以此投资人提交的符合管理人最低要求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以制作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跳过遴选这一过程,此情形是当前重整项目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状态,自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本文研究的前提是破产重整项目有两家及两家以上适格的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开展竞争,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如何开展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和确定,作为参与重整的投资人也应对遴选工作特别是程序性事项了然于胸,以助力重整目标的实现。

1.重整投资人主体适格性筛查

重整投资人主体资格在招募公告与管理人初步接受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阶段已经进行了一轮初步审查和筛选,主要集中体现在所属同一或近似行业、特殊资质要求、行业经验、市场评价等方面。进入重整投资人遴选阶段的主体适格性审查主要体现为是否对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重整报价进行了实质性的响应,这就要求管理人就重整投资资格的获得设定一个最低价格门槛。

最低价格门槛的设定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可处置资产的评估价格、本项目各组别债权人对债权受偿、债权调整的接受度以及已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一般可接受的重整投资资金投入额量化指标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如重整投资人在重整投资方案中设定的投资总额未达到管理人要求的最低价格门槛,则一般视为未实质响应管理人的遴选要求,不再作为投资人参与接下来的遴选活动;超过最低门槛价视为已实质响应遴选要求,具体投资报价及投资方案在遴选阶段再论高低。

2.法院指导下的管理人确定重整投资人遴选方案

公平与效率是司法活动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在破产重整项目语境下“重整成功率”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或者说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何做到平衡考验着破产参与者的实力和智慧。既要做到锁定符合最低门槛要求的投资人以保障重整成功率,避免出现因投资要求过高而产生的投资人退出从而导致重整失败的满盘皆输局面;又要充分发掘债务人重整价值,避免产生债务人公司被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的道德风险。

据此,近些年以来的国内破产重整案件特别是重整价值较高、参与者为众的重整项目,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具体组织的重整投资人遴选活动越来越多的采用模仿域外美国破产法确定破产投资人/买受人时采用的“假马竞标规则”。

一方面,管理人通过设定最低门槛,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资人采取已报名者内部竞价的方式,确定一家作为准投资人。同时管理人与该准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备忘录等形式文件,核心目的是锁定该准投资人的明确投资意向,内容包括该准投资人同意以不低于预备中标价为对价参与本项目的重整投资,如有违反则构成投资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兜底性方案可以最大限度确保项目的重整成功率。当然,准投资人并非最终确定的投资人,管理人与准投资人签署的协议或备忘录也是附条件生效的法律性文件。另一方面,基于进一步挖掘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的目的,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开展第二轮重整投资人竞价(基于管理人已设定的最低门槛,采取公开或非公开的竞价方式)。如竞价结果高于已产生的准投资人投资报价,则以最高竞价者为正式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当然,准投资人也可以参与第二轮投资竞价并突破自身已承诺的投资报价上限;如无法参与第二轮竞价或竞价结果低于准投资人已锁定的报价,则确定准投资人为正式重整投资人身份。

二、重整投资人的遴选与确定

参照“假马竞标规则”进行的重整投资人遴选过程,按照目标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准投资人(兜底投资人)并签署相关预备性投资性文件;第二阶段是确定最终投资人并据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一阶段 准投资人(兜底投资人)的遴选

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准投资人(兜底投资人)的遴选,此阶段的遴选一般是在前期已经报名有意向参加重整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中开展。当然如在遴选前有其他适格投资人主体表示有意向参与重整并承诺满足管理人提出的参与重整要求的,也可以纳入到本阶段的遴选中来。本阶段的遴选方式一般采取内部现场开标的方式,由法院、管理人或债权人代表等组成现场开标小组,负责监督开标现场的公开透明,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参与开标现场的全程公证。参与本阶段遴选的投资人提交密封的重整投资方案,由管理人现场逐份拆开,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实质响应了管理人最低要求,按照业已制定的评分规则(核心毫无疑问是重整投资人的承诺投资金额、投资强度),遴选出本阶段的最优投资人,确定为本项目的准投资人。

此阶段的目标是确定“假马”,准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就充当了“假马”的角色。但从破产重整实践来看,被确定为准投资人的“假马”往往最后会“弄假成真”,较高概率会最终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为确保重整成功率,在锁定准投资人和承诺投资报价的基础上,管理人需要和准投资人签署相关预备性文件。笔者认为签署文件内容的核心在于:准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如无更高重整投资报价、更优重整投资方案,将保证按照自己已经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重整投资,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相对的,管理人也应向准投资人提供一些“优待”条件。笔者认为从准投资人视角应关注的有两点,其一是要求管理人给予自身在同等条件下与下一阶段投资人竞争上的优先权,体现兜底的优势,而且该优先性应得到法院司法文书的确认;其二是如在下一阶段竞争中如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管理人除向准投资人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证金,还应给予准投资人相应的补偿,该等补偿金额宜以准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笔者认为补偿金的性质宜定性为共益债务,其实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重整成功率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第二阶段 最终投资人的遴选

在决选出准投资人(兜底投资人)后,下一阶段的目标是在公开市场充分挖掘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实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重整价值最大化,最终目标是引入最优重整投资人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对债务人企业的重整资格进行公开市场竞价,设定报名条件和门槛要求。起始价一般以准投资人承诺的投资金额为标准,开展竞争性报价,以竞争性报价结果作为最终确定正式投资人的依据。如竞价结果高于已产生的准投资人投资报价,则以最高竞价者为正式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当然,准投资人也可以参与第二轮投资竞价并突破自身已承诺的投资报价上限。如无法参与第二轮竞价或竞价结果低于准投资人已锁定的报价,则确定准投资人为正式重整投资人身份。

三、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的接续工作

在经过重整投资人遴选程序确定正式重整投资人后,并不意味着本次重整已经完成,而是达成了重整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即投资人的引进。重整投资人确定后,接下来的核心工作是根据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和提交主体要求,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以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由法院作出裁定。

结 语

本文介绍和探讨了在有多家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项目投资人竞选中,管理人采取第一轮遴选准投资人(兜底投资人)、第二轮遴选最终投资人的遴选方案实施及作为参与重整投资人应关注的问题,最终被确定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后,以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后文我们将介绍基于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如何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以及法院裁定批准,而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实现重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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