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世泽代理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获北京高院改判全面胜诉
2026-07-06
近日,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安杰世泽”)代理客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受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中获改判全面胜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施行后首批由北京高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的案件之一,涉及多项程序和实体上的疑难问题,对《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的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办案经历
本案一审期间,案件争议焦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展开,原审法院在两次开庭后原定于2025年8月1日宣判,由于《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于2025年7月23日颁布后立即施行,原审法院重新恢复庭审。但是,本案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一审期间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缺乏明确指引,各方就《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一条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巨大争议,尽管安杰世泽团队提交了多轮代理意见,原审法院最终遗憾地判决客户败诉。
二审过程,安杰世泽团队围绕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展开全面论证,重点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继受取得房屋买受人资格的主体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及时间点、“剩余价款”的核算处理方式及是否应包含违约金、买受人是否可以行使对房屋出卖人的抗辩权以对抗抵押权人,以及二审程序中是否可以缴纳“剩余价款”等多个疑难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历经四次开庭和谈话,北京高院最终采纳了安杰世泽的代理意见和处理思路,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并改判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件意义
本案处理过程中,安杰世泽组成了由合伙人杨通梅律师、曹克宇律师两位合伙人牵头的代理团队,分别担任上诉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并由张熙元律师参与协助,为客户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团队凭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丰富的实务经验,清晰的全局诉讼策略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避免其陷入房屋与购房款“房财两空”的不利局面。本案系商品房消费者执行异议之诉的代表性案件,事实跨度逾三十年,涵盖实体、诉讼程序及执行层面的多项争议,并涉及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