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土壤污染案中的刑事风险分析和合规建议
柳燕 | 2023-11-17
引 言
近日,AB股上市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该公告主要披露了其因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引发超过100亿元单个诉讼案件[1],并且认为各被告在2016年披露涉案土地的污染面积、污染程度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等行为。该公告内容于2023年11月8日在法律圈内传开,并引发巨大讨论。
案件背景
2016年,陆家嘴公司指定控股子公司组成联合体竞得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绿岸公司)95%股权,而苏州绿岸公司名下主要资产是位于苏州高新区的17块土地使用权。算上成交价和承接债务,该交易的总成交金额达到了85.25亿元。该17块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商办、工业(研发)、宿舍、幼儿园、加油站等。
苏钢集团在2016年8月挂牌时披露的信息是,涉案土地的非焦化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未受到污染,可再开发利用;焦化区域的污染主要集中在4号地块局部区域,根据修复目标值,最终确定0-18米深度内,污染范围为17542平方米,污染土方量为39604立方米。股权交易后,苏州绿岸公司就苏钢集团所披露的污染范围进行了治理修复。
2021年开发过程中,苏州绿岸公司意外发生部分地块有严重污染风险,并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了报告。2022年3月底,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江苏后,被人举报有4块土地污染严重。江苏省于2022年4月公布的《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第六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苏州绿岸项目多处地块土壤中苯并芘、萘严重超标,不符合用地标准。此后,每隔几个月,陆家嘴公司就更新一次土地污染事件的进展。至今确认,其中有14块土地存在严重污染。
据中国房地产网发布的信息,在停工前,苏州绿岸项目的学校、幼儿园、商业体、健身公园及部分住宅等均已完工且达到交付标准。
刑事风险分析
结合各方信息,陆家嘴公司在验收竣工项目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涉案地块土壤中的苯并芘超标了50多倍。苯并芘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1级强致癌物,并且具有长期、隐匿等特性,在人体接触或摄入后即便当时没有不良反应,也会在出现症状前一般有20-25年潜伏期,更会影响子孙后代。
就现有披露的信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刑事风险,本文将针对重点情形逐一分析如下。
(一)污染环境罪及其溯及力
1、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刑法(2015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2020修正)》[2]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增加了以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法释〔2013〕15号,已失效】第一条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种情形,并且有“其他”兜底。第十条规定了有毒物质的五种情形,并且有“其他”兜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7年1月1日施行,已失效】第一条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八种情形,并且有“其他”兜底。其中,第(三)(四)项明确了铅等14种污染物。第十五条规定了有毒物质的4种情形,并且有“其他”兜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法释〔2023〕7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规定了更多情形。
2、生态环境部认定苯并芘为有毒物质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30日《政府信息公开》[4]中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苯并芘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0〕244号】答复的内容为:经我部组织有关技术机构论证,苯并芘中的苯并[a]芘属于致癌物,同时具有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数十项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均已将其列入重点管控的污染物。因此,我部认为,应当将苯并[a]芘作为《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开展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有关工作。
3、本案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两种情形
(1)虽然本案土地挂牌出让是发生在2016年。但是结合生态环境部的答复和多个版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认为苯并芘属于有毒物质的溯及力至少可从2013年开始。因此,本案可能会涉及污染环境罪。
(2)以案涉工地具体的停工时间为限。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污染环境罪增加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因此,后续若排查出本案项目不少于3位施工人员等出现了与之有关的癌症情形,是可以在2021年3月1日之后追究此种情形下的污染环境罪责任。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法释〔2013〕15号,已失效】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7年1月1日施行,已失效】第二条,均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法释〔2023〕7号,2023年8月15日施行】没有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了“对于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考虑到与其他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协调问题,亦未在《解释》中作规定,留待未来交由其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6]因此,即便法释〔2023〕7号没有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环境监管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4号《崔某国环境监管失职案》,认定“被告人崔某国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2019年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王某兰、张某俊在对黄骅市X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实际处置能力进行现场核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仅查看了证照资料和厂区标识,对该企业是否具备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置能力未进行认真核查,即出具了黄环函[2014]25号报告,致使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同意危险废物转移的决定……二被告人的失职行为与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系导致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而判决二被告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三)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经查,部分化工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个别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污泥等危险废物;部分环境监管人员对工业园区有关企业排污行为监管不力,放任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致使非法排污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监管失职等问题。”《最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之十三:谢某东、孙某伟玩忽职守案》,认定“二被告人在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刘某某滥用职权、污染环境案——最高检2016年公布检察机关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典型案例之案例十二》“刘某某作为环境执法监察人员……还滥用职权为排污行为提供帮助,造成污水处理设备损毁和河道污染,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的依法查处,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管,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营造了打击和遏制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
因此,在污染环境案中,如果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监管不力情形,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等罪名。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溯及力问题
1、《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相关主体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指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本案案情可能涉及的主体
根据陆家嘴公司披露的信息,其之所以会竞买和投资该17块土地,是相信了苏钢集团于2016年8月挂牌时披露的信息。但是,根据江苏省于2022年4月公布的《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移交的第六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案涉多处地块土壤中苯并芘、萘严重超标,不符合用地标准。因此,不排除2016年8月时为该案涉地块出具环评报告时存在故意虚假或重大失实的情形。就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来看,陆家嘴公司不仅支付了竞买等费用85.25亿元,还在建设中已实际支出22亿元。但是,这些已完工的学校、幼儿园、商业体、健身公园及部分住宅等,都将不能再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举行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新闻发布会。其中,第三个案例是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慧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案基本案情是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典型意义是,“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环境治理离不开中介组织的依法依规履责。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以及“本案中,检测公司及罗某慧等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4、本罪溯及力问题
该罪名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列举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体现了刑法对出具此类虚假、失实的证明文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此之前,《刑法》是没有列明此类主体的。因此,根据本案案情而言,该罪名对相关出具环境报告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不具有溯及力。但是,鉴于《刑法》已经增加了相关主体,故而要引起足够重视。
(五)其他不排除可能性的罪名
根据陆家嘴公司披露的信息,不排除有关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相关职务犯罪罪名。由于目前披露的案情有限,故而不在此进行分析。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披露之后,才能分析和判断背后是过失为主,还是故意为主,以及是个别人涉嫌犯罪,还是存在严重的共同犯罪情形。
合规建议
根据陆家嘴公司及网上现有披露的案情,此案中的污染环境程度之严重、污染面积之大,以及相关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直接或潜在危险,以及各方主体合计遭受的损失远超100亿元的情况下,如何加强重大交易行为中的刑事合规风险防范和制度性的合规建设,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主题。
结 语
在重大项目交易中,特别是已经披露了污染的重大项目,各方要重视污染环境的可变因素,并对其进行持续性监管,不单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而是要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并且考虑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其进行审核。通过监管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自身合规制度等合力,持续性监督重大项目的环境污染情况,既是有效防范刑事风险,也是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刑事案件不可避免,那么如何实现合规整改,保障民生安全,以及检察机关承担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1] 原告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理机构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暂计10,043,925,260.35元。
[2] 以下没有特别备注时,《刑法》均指《刑法(2020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没有对有毒物质进行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5/t20200520_779928.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没有对有毒物质进行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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