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世泽合伙人安寿志博士参加第二十二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并做专题分享
2023-11-20
近日,第二十二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XXII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aritime Arbitration, ICMA 2023)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举行。本次大会由迪拜国际仲裁中心主办,来自全球的知名国际海事仲裁员、律师及航运界人士参加了此次大会。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寿志博士受邀参加,并作为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的仲裁员代表做专题报告。
安寿志博士以“Issues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B/L Carrier-Judicial Practice, Theories and the Proposed Revision on China’s Maritime Law”(提单承运人的识别——司法实践、理论与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为主题,聚焦我国海商法下的提单承运人识别问题,对中国提单承运人识别的司法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探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承运人识别方法涉及的理论问题和利弊,指出我国《海商法》修改应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扬弃,明确各承运人识别方法的顺序,并避免我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第89条的多重推定模式下的提单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建议将我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第89条第2款修改为:
“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未明确记载承运人的,依照下列情形认定承运人:
(一)按照提单签发的权利来源、接受无单放货保函的主体以及做出提货指令的权利主体认定承运人;
(二)在适用本条第一款和本款第一项仍无法认定承运人的情况下,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或者明确记载货物已装上船舶的,推定船长作为船舶所有人的雇员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但是船舶已经以光船租赁、光船租购或者融资租赁形式出租并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推定船长作为光船承租人的雇员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光船承租人为承运人;
(三)前项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证明定期承租人或者第三人与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持有人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该定期承租人或者第三人为承运人。”
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创办于1972年,是海事仲裁领域最顶级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素有世界海事仲裁奥林匹克之称。与会代表多为活跃在该领域的资深法官、海事仲裁员、海事律师、海商法和仲裁法学者以及知名航运公司的管理人员等,是国际海事仲裁员、律师及航运人士与讨论和交流海事专业问题的国际平台,致力于共同应对复杂的海事争端和寻求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迄今已经在世界各国成功举办了22届,第23届将于2025年在新加坡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