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合伙人高苹律师就新冠疫情下制造企业跨境交易违约责任问题接受搜狐智库独家连线
2020-02-18
1476
文章转载自搜狐智库
原标题——制造企业面临跨境交易违约,律师:可依据缔约国公约和国际法免责
作为世界第一制造大国,中国是全球制造产业链中最重要的工厂。然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中国制造企业复工时间延迟,导致不少国际产线断供,一些中国制造企业也面临着跨境订单违约的风险。由于制造企业通常只是制造产业链的一个环节,产业链中的其他环节处于停工等异常状态时,单一环节也难以孤立地实现复产。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苹律师接受了搜狐智库独家连线,并对上述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高苹律师观点如下:
首先,整个制造产业链可能会涉及多个合同,各合同当事人均可能因疫情影响难以正常履行合同。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根据每个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比如,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复工、人员流动困难,乃至原材料供应不足等种种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不能如期交付产品,必然会影响到产业链下一环节的履约。所以,对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生产企业而言,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相关规定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其中,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冠疫情符合这种情形。
其次,对于二级经销商而言,上游企业因不可抗力对其违约,因此引发的连锁反应处理起来则更为复杂。但基本的处理原则仍是基于二级经销商不能对其下游企业履约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虽然疫情对履约有影响,但是如果二级经销商有条件采取其他的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采购,则应认为企业并未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其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企业仍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和损失。
最后,针对如何处理跨境交易违约这一问题,高苹律师指出,如有涉及到美国、日本的合同,因中、日、美三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缔约国之间的合同通常将会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中国法中的不可抗力在公约中表述为“障碍”。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那么当事人相应地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抗辩事由。
但如果涉及到与非公约缔约国主体间的合同违约问题,则要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适用的实体法,那么将会按照国际法上相关冲突规范的规则确定解决合约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